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文章引用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
报告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2日,共有531件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件489件,行政案件35件,刑事案件7件。
一、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地适用指导性案例次数较多,民事案件适用频次最高。从适用地域来看,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较多,中西部地区适用的数量相对偏少。
从案由来看,适用频次较高的均为民事案件,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为27.68%)、买卖合同纠纷(占比为18.08%)、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比为10.92%)等适用的频次较高。
二、二审法院适用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多,原告主张占比最高。从审理程序来看,二审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最多,一审其次,再审案件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较少。
在一审案件中,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原告往往是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在一审的232个案例中就有120个案例是由原告提出适用,其比例高达52%。
其中民事一审案件数105件,占民事案件数量的44%;行政一审案件数量为16件,占行政案件数量的46%;刑事一审案件数量为3件,占刑事案件数量的43%。
在二审案件中,二审案件占所有指导性案例的比例为54%,高于一审7个百分点。
民事二审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行政二审案件占行政案件数的46%,刑事二审案件占刑事案件数的57%。
二审案件上诉人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比例为67%,较一审高出了15个百分点,反映出上诉人为了使其主张得到法院认可而更加倾向于援引指导性案例。
三、法官主动适用指导性案例比重不高,原被告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过半得到支持。在264件二审民事案件中,有176件上诉人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比例高达67%。行政案件16件,有11件案件上诉人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主张适用率为69%,但由于其基数较小,故而代表性比民事案件弱。
在所有的531件统计中,法官主动适用的数量为126件,占比为24%。从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角度看,一审共有97件案件是法官主动适用,占法官适用总量的77%。
在531件案件中,有144件案件由原被告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占总量的27%。有74件案件进行了参照分析,占比为51%。亦即有过半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