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例一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我们接受了被告青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对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航次租船合同争议较大,本案是否定性为航次租船合同决定着案件的诉讼时效及滞期费的计算问题。我们在开庭时以航次租船关系不成立以及双方未约定滞期费为主要抗辩点,在庭审中针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抗辩,最终使得原告圣海(香港)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予以驳回,成功的避免了委托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社会声誉。
案例二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承保我方委托人荣成市华海渔业有限公司的一批冷冻鱼货,承保险别为一切险。在运输过程中,该批冷冻鱼货受损严重,为此,我方当事人产生了各项费用预计367172.50元,故将对方当事人人保财险威海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本案最终在法院的的主持下达成和解,为我方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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