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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涉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俄罗斯某公司与中国青岛某化学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因为青岛某公司将货物延迟交付。基于此,2014年12月15日,俄罗斯公司发出了拒收通知,并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2016年11月17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青岛公司对俄罗斯公司赔偿损失。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因青岛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的义务,俄罗斯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青岛公司抗辩称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英语和俄语不一致,且与实际做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名称也有差异,所以仲裁裁决无效。我所刘凯律师代理俄罗斯公司后提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法院应考虑其中所含词语的字面含义。如有歧义,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是指与其他条款和合同的整体含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存在的,是唯一的,作出的仲裁结论应当得到认可和执行。在经过多次庭审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俄罗斯公司对案件最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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